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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自相相违过

出自:《佛学大词典 》

因明用语。又作法自相相违因(梵dharma -svaru^pa-viruddha-hetu )。为因明三十三过中,因(理由)十四过之四相违过之第一。因与宗(命题)之后陈(述词)‘法’之自相彼此矛盾所招致之过误。法,指宗之后陈;自相,此处指宗之前陈(主词),于因明中,其意义属于‘言陈’(透过语言表白出来)而非‘意许’(意中所许);相违,相互矛盾之意。能立之因与宗义互相矛盾,却成异品,故称相违。敌者(问难者)取立者(立论者)之因,能成与立者相违之宗,此乃因立者自己提出相违自宗之因而成敌者藉以反击自己之宗。如声论师对胜论师立‘声为常(宗),所作性故(因)’之论式,‘常’为所立法,故凡具有常住性之事物皆为宗同品,不具常住性之事物皆为宗异品。正确之因须具备同品定有及异品遍无之条件。今‘所作性’之因正与此条件相反,故不仅无法证明‘声常’之宗,反可证明与其相违之‘声是无常’之宗。此过相当于九句因之第四句‘同品非有异品有’。[因明入正理论、因明入正理论义断、因明入正理论义纂要、因明论疏明灯抄卷五末](参阅‘四相违’1734、‘因明’2276) 更多:https://www.chaxunj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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