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乐主义
读音:[kuai4 le4 zhu3 yi4]
以快乐为人生目的的论点。在伦理上,多以快乐主义与禁欲主义作对比。但、快乐主义亦依其快乐的内涵为何,而区分几个论点。快乐多半是指剎那、被动的喜悦,除了此种单纯感官上的快乐以外,伴随持续性、能动性的精神喜悦亦可称为快乐。一般在思想上的快乐主义,是指后者的论点。而快乐主义亦可包含于广义的幸福主义。在历史上是认为昔兰尼学派(Cyren-aics)的亚里斯提卜(Aristippus,公元前约四三五年~前约三五五年)最早主张。他所说的快乐,并非肉体上、感官上的放纵欲望,而是控制此种欲望的心灵喜悦。又有伊壁鸠鲁(Epicurus,前约三四一年~前约二七○年)是以快乐主义者而闻名(曾留下“Epicurean”的一句名言)。他的目的在于追求幸福的生活,重视感官上的快乐,但拒绝所谓放蕩、享乐之类带来不好结果的快乐。认为永续的快乐才值得追求,以平静的心(ataraxia)为理想。到了近代,快乐主义被提倡成社会伦理思想的功利主义。英国的边沁 (Jeremy Bentham,一七四八年~一八三二年)基于一般人都是好逸恶劳,而提倡所谓“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原理。他提出所谓的“快乐计算”,认为行为上的快乐可按照强度、持续性、确实性、远近性、多产性、纯粹性等的七项基準予以计算出来。其中又主张道德亦须采用人性的客观法则。边沁的此一主张还在社会政策的立案上被视为有效。接着有穆勒(John S. Mill,一八○六年~一八七三年)虽与边沁同为功利主义者,却批判边沁主张的快乐只是着眼于量而已,认为质的方面更重要。他说:“我们虽是不满足的一个人,也比满足的猪更好。与其成为满足的笨蛋,不如不满足的苏格拉底”(功利主义论)。又有精神分析学家佛洛依德(Sigmund Freud,一八五六年~一九三九年)虽非快乐主义者,但主张人的心路历程中可以得见的快乐原则。他认为逃避不快乐、想得到快乐的快乐原则,在幼儿时期最为强烈可见,但随着自我的成长,幼儿时期的欲望才被压抑下去。在宗教思想上,对于感官上的快乐多半是持批判的态度。主张禁欲是修行之一,就是认为此种感官上的快乐属于放纵性、恣意性,故须节制。基督教尤其排斥性欲的快乐,而在佛教史上亦曾对食肉、饮酒制定严格的戒律。但、并不能说宗教一概皆否定快乐。而是对剎那、自我本位的快乐持批判态度,对于永续的快乐及给予他人快乐的行为则表示肯定。基督教的“爱”可视为此种性格的表露,更有佛教的“慈悲”是在表现消除他人苦恼,给予快乐的菩萨积极行为。所谓法喜、法悦的生命快乐,可说是涵盖感官上的快乐及精神的层面,即所谓升华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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