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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事非法

出自:《佛教哲学大词典 》

读音:[shi2 shi4 fei1 fa3]

佛灭后一百年左右,毘舍离城有跋耆族的比丘众(跋阇子比丘),就戒律订立十事,并付诸实行。长老耶舍陀、三菩伽、厘波等人,于是在该国的婆利迦园召开会议,决定此十事为非法,并选出七百人的贤圣,结集。此即第二次的佛典结集(毘舍离城结集)。十事的非法如下:(1)食盐可听任贮存于容器之中,以供他日之用。(2)中食后,在某个一定时间内仍可摄食。(3)于一聚落摄食后,亦可再入其它聚落摄食。(4)若离开道场,食后亦可再食。蕌酥、油、蜜、石蜜(冰砂糖)等,可拌以酪,于食时外,取而饮之。为治疗疾病可饮用阇楼伽酒(未完全发酵的椰子汁)。珯可任意选定坐具之大小。况随顺前人之行为,虽违反律亦不成罪。僧数不足而行羯磨法,可于事后请求追认。可接受金银钱财等之施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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