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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自由

出自:《佛教哲学大词典 》

读音:[xin4 yang3 zi4 you2]

信仰自由在自由权的历史中,占有先驱地位,是史实的明鑒,且在自由权的发展史上,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本来,信仰是属于个人内心的事物,并不是从外部、尤其是国家可以干涉、拘束或加以箝制者。但在中世纪,来自教会权威或国家权力的拘束甚大,因而衍生良心的自由与教会及国家权威的沖突。亦即,信或不信某种宗教不是个人得以决定,而是由共同社会甚至国家所决定,教会要求市民服从其教理,国家则执行教会的决策。如此在国家与教会挂勾的中世纪社会里,市民不但是政治、经济,即连思想、宗教等的内在问题亦受到控制。中世纪之所以被称为黑暗时代,确实其来有自。经历了文艺复兴及宗教改革,欧洲才摆脱宗教权威的束缚,提倡人的存在本身即是尊严的思想,以及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自然法思想,其中又以十七世纪英国的洛克(John Locke,一六三二年~一七○四年)主张天赋人权思想。又在十八世纪的法国,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一七一二年~一七七八年)提倡人生而自由、平等,主张社会契约论,产生极大的影响;进而,孟德斯鸠(Montesquieu,一六八九年~一七五五年)在其名着中,主张基于确保市民在政治上的自由,首要在于防止政治权力的滥用。上述的社会契约论与天赋人权说,在保障包含信仰自由的基本人权上所担负的角色,不容小觑。因为人生而自由,是意味着不容许国家控制人的内在,即连信仰的箝制亦在所不许,而且若无正当理由,国民得不受国家的限制行动。任何人皆与生俱来,拥有不可剥夺的人权,将此天赋人权思想首次在国法上予以作出宣示的,当推一七七六年美国独立时的各州宪法。维吉尼亚的(一七七六年六月十二日)比其它各州率先提出:“任何人皆生而平等、自由且独立,拥有与生俱来之一定权利”,宣示天赋人权思想。接着,(一七七六年七月四日)发表:“我们相信下述自明之各项真理。亦即,任何人皆是平等被创造出来,享有造物主所赋与不可剥夺之权利,那就是生存、自由及追求幸福”。对于信仰的自由,在上述的宣言中亦有明确的叙述,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这些的权利宣言之中,明白指出信仰的自由是伴随政教分离的原则才得以保障的思想。维吉尼亚的第十六条记载:“宗教或对创造主之礼拜及其方式,不是凭武力或暴力可以获得支持,而是要靠理性与信念。因此,任何人皆得听命于良心,享有自由信仰宗教之平等权利。互相实践基督教之宽容、博爱及仁慈,是每个人共有的义务”。而一七八六年的第二条又规定:“任何人皆不受强制参加宗教礼拜、前往宗教场所或给予神职人员经济上之援助。任何人皆对宗教享有表述各自见解,及予辩护、支持之自由”。更在修正第一条明文规定:“联邦议会不得规定树立国教,或制订法律,禁止宗教信仰上之自由行为”。如此保障信仰自由与禁止树立国教,亦即揉合政教分离原则的形态,其后形成各国宪法中规范国家与宗教关系的一个模式。美国的所表现的人权思想究系源自何处,首先当推洛克、孟德斯鸠,以及卢梭等人所倡说的天赋人权思想、社会契约论给美国人带来影响的事实。第二点可举出宗教改革及其后争取信仰自由的奋斗。亦即在祖国的英国因反对国教会(圣公会)而遭迫害的许多新教徒,为追求信仰自由,以拓荒者的姿态远渡美洲新大陆(一六二○年)。他们可以说是缔造了信仰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纵使国家亦不容侵犯的确信,并且从此一信仰自由更发展出一般的人权。因此,信仰自由堪称在近代人权宣言的成立上扮演了重大角色,且、今天之所以将信仰自由称为人权的中枢,即是此故。德国的公法学者耶利内克(Georg Jellinek,一八五一年~一九一一年)在(一九二七年)中,指出美国各州孕生人权宣言的主因在于宗教改革结果所获得的宗教自由,故而宗教自由在人权宣言中占有“崇高的地位”,对后来的学说造成重大影响。由于这些的人权宣言,所以近代国家莫不承认国家与宗教的结合,亦即国家行使的宗教箝制等于是侵犯个人的良心自由,而采行国家与宗教分离,将宗教问题委由个人的良心决定。信仰自由的法律内涵,依传统的三分说可概述如下。第一、从人类精神的内在层面而言,所谓宗教上的信仰自由。其中包含信奉某一特定宗教的自由(宗教选择的自由)、改变其宗教信仰的自由(宗教变更的自由),以及不信任何宗教的自由(无宗教的自由)。信仰的自由是属于思想及良心自由的宗教层面,所以它是绝对的自由保障,不容限制、侵犯、剥夺自不待言,而端出所谓“公共福祉”的观念加以箝制亦是在所不许。如此保障信仰自由的结果,内在层面的信仰表现于外部,亦即信仰告白的自由当然亦被承认,且此信仰告白的自由,同时亦意味对于自己的信仰有保持沈默的自由。第二、宗教行为的自由,此是意味得从事礼拜、祈祷、仪式、庆典及布教,参加或不参加此类活动的自由,从而,亦包含不受强制参加的自由。第三,宗教上的集会、结社自由,保障任何人皆有举办宗教上的集会,及参加集会的自由,保障组成宗教团体及加入此团体的自由。同时,此项自由当然亦包含可不参加或加入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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