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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旨放逐念佛者事

出自:《佛教哲学大词典 》

读音:[xuan1 zhi3 fang4 zhu2 nian4 fo2 zhe3 shi4]

一二五九年(日本正元元年),日莲大圣人三十八岁时的述作。将放逐念佛者的勘文状,收录于奏状、宣旨、院宣、御教书、下知状等五篇而成的一部书。(1)勘文的主旨。引用日本后鸟羽天皇(一一八○年~一二三九年)时,专修念佛邪义的源空(法然),由于比叡山及奈良诸大寺的僧侣们奏状控诉,而被敕令,处以远岛流罪的事例,做为此书中的勘文主旨。(2)奏状篇。勘文状五篇中的第一篇。所谓奏状是臣下向天皇上奏意见的文书。引用南都诸大寺与比叡山延历寺等弹劾念佛宗法然一门的奏状文。南都奏状的内容详细载明法然及弟子檀那们诽谤修行者为念佛的仇敌,并主张废弃他宗修行的现状。于山门奏状是叙述神国之日本国受专修念佛的影响,民众在不知不觉中,一一变成不敬神的人。接着,以慈觉的证明,念佛流布于中国的结果,给国家带来祸害的现证。(3)宣旨篇。举述七封宣旨、一封御教书与一封太政官符。叙述有关奈良诸大寺与比叡山延历寺向天皇提出诉状,要求禁止专修念佛时,天皇特派使者前去探访一事,并列举具代表性的宣旨文。第一封是一二二七年(日本嘉禄三年)十月二十日,由参议范辅下达给修理权亮,而关东的覆文是十月十五日由武藏守及相模守发出。尚有六月二十九日致书予天台座主大僧正御房政所,七月六日下达延历寺,七月十七日发出的太政官符,九月二十六日及十月十日由参议发出的宣旨。由此可知,专修念佛的邪义亦遭公家、天台宗及其它诸宗的排斥。(4)院宣篇。所谓院宣是上皇或法王发出的一种公文。任职于院中的有司奉院旨执行通知的文书。第一封是一二一九年(建保七年)二月四日对嵯峨清凉寺的治部卿律师方丈发出停止念佛的院宣,并载有良晓针对院宣提出的覆请书。同年二月八日,对纲所(掌管日本全国法务的事务所)发出弹劾专修念佛之辈的院宣,最后叙述一二三四年(天福二年)后鸟羽上皇的院宣。蕌下知状。记载延历寺函令末寺停止专修念佛的下知状。一二四○年(延应二年)五月十四日,分别对延历寺的别院及云居寺发出下知状。申状。于山门申状的最后是详述北条泰时制定的。本抄的最后是以日莲大圣人严正纠明,应停止念佛一事为总结。御书宣旨放逐念佛者事(第八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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