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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姓

出自:《佛教哲学大词典 》

读音:[zhong3 xing4]

Caste。于佛教兴起以前的古代印度,以恒河上游流域为中心,居住有属于印欧语系的雅利安人,从事畜牧及农耕,他们以祭司(婆罗门)为中心,形成一个阶级区分明确的身分社会。随着他们入侵印亚大陆,而在整个印度社会所形成一种按照家世及身分、职业划分的社会阶级制度称为“种姓”制度,各个阶层称为“种姓”。种姓可大别为(1)祭司(婆罗门。brahmana)、(2)王卿贵族(剎帝利。ksatriya)、(3)平民(吠舍。vaisya)、(4)奴隶(首陀罗。sudra)的四种,故亦称四姓制度。不属于种姓者称为不可触贱民(paraiyan),受到歧视。这些的种姓中,祭司?婆罗门最受尊敬,他们司掌的婆罗门教、或吠陀的宗教成为后来印度教的雏型。其教义亦称达磨(dharma),直接而言,是指整个社会制度或习惯,其内容是赋予种姓制度的权威,并作合理解释。这些种姓的内部,又作繁琐的区分。例如平民阶层(vaisya),再划分畜牧、农业、商人等职业,商人不太受人尊敬。依照轮回的教义,种姓是以“业”(karman)的形态,从过去世延续到未来世。不同种姓之间,禁止通婚,职业及身份、社会生活亦受到限制。尤其严禁不同种姓之间的身体接触,据说触及上层种姓者亦曾当场遭到杀害。这是因为他们认为此种接触会感染种姓的业,低层的种姓者欲摆脱轮回的系缚只有靠接触上层种姓来结缘的想法相当普遍之故。佛教及阇伊那教即是以批判此种的种姓制度而发展出来,此点值得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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