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宽容
读音:[zong1 jiao4 kuan1 rong2]
所谓的宽容,一般是指以宽大的态度对待他人的意见及行为,但有一个最典型的问题存在,就是宗教宽容的问题。宗教宽容大致可定义为:“不将特定的宗教、宗派、信仰内容及形态视为绝对存在而排斥他者,并包容不同的宗教、宗派、信仰”。但实际上,却有种种问题一直在宽容与不宽容(排他性)的性格上打转。若某个宗教、宗派主张所持的教义为最高,其本身虽然是属于教义上的不宽容,但并不构成实践上的不宽容。所谓实践上的不宽容是以强制力的排斥他者。此种情形很容易在回避与其它宗教、宗派论争,采取保守姿态时发生,尤其是在特定宗教、宗派与政治权力挂勾时更容易发生,此可见于历史的事实。此外,宽容并不仅止于教义上的宽容,也必须达到实践上的宽容。因此,现代的宗教宽容,首先必须以不同主张间的展开对话、议论为其出发点。在宗教宽容问题被提起的背景里,有着对于过去宗教在历史上(如宗教战争等)可见强烈排他性格的一种省思。此种排他性、非宽容性的性格,在基督教世界可以说格外显着。源自犹太教的基督教,一开始就存在着异教或异文化的问题。基督教在罗马世界成为国教,独揽特权之后,不仅教义上的权威,更谋求位阶的权威化,而形成以教皇为最高权威的位阶(hi-erachy)。接着,针对其它宗教而提出其正当性、优位性的主张,又造成了对异教徒的迫害、弹压。十字军东征亦是在此种背景下的产物。而从十二世纪所兴起的天主教会改革运动,亦从十三世纪起,演变成异端审问。更在十六世纪,新教徒诞生后,与天主教发生纷争。从法国的宗教战争,到荷兰独立、英国与西班牙的竞争、德国的三十年战争等等,整个西欧呈现肃杀的局面。看出宗教的不宽容是政治支配与宗教问题混淆不分所衍生的弊端,英国的洛克(John Locke,一六三二年~一七○四年)于是主张,宗教是“内心层面的事务”,政治是“外在层面的事务”,亦即所谓政教分离的原则。又有一位著名的启蒙主义者,法国的伏尔泰(Voltaire,一六九四年~一七七八年)指出,党派式的错误热情产生偏见与狂信,强调信仰的自律性。德国的莱辛(Gotthold E. Lessing,一七二九年~一七八一年)又在诗剧中,谈到基督教、犹太教、伊斯兰教(回教)的融合,认为此一目标必须先排除独善的主张,各个皆表现出良好宗教家的行为才有可能达成。还有德国的康德(Immanuel Kant,一七二四年~一八○四年)亦值得一提,他曾就宗教问题提出应从理性的道德立场,排除盲信与狂热。到了二十世纪,普世教会运动(Ecumenism)兴起,第二次大战后,天主教会的第二次梵谛冈会议又提出“与各宗教对话”的方针,修正了过去的排他优位路线。因应此一趋势,基督教神学亦尝试站在认同各种宗教主张的立场,探索“多元主义神学”的可能性。又有人指出,基督教与伊斯兰教属于所谓一神教的宗教性格,故欲达成宗教宽容并不容易。相对地,如印度教是包含各式各样的神只,故亦可称为宽容的宗教,但在事实上并不能如此单纯论断。在佛教方面,从历史上来看,对其它宗教施加迫害的例子却极少见。虽曾有攀附政治权力的宗派弹压其它宗派的事例,如日本天台宗迫害专修念佛与禅宗等的事件,但此可视为例外。佛教是站在尊重一切众生生命的所谓非暴力的立场,这点已受到广泛的认同。而且,在历史上亦富有强烈知性、自觉性格的佛教,即使宗派之间有教义的论争,基本上亦可说是贯彻宽容的立场。说示一切众生皆平等拥有佛性,否定差别。又有不轻菩萨的实践,展现出敌对者亦可获得救济的典型思想。更在安乐行品的“四乐行品”及提婆达多品的“恶人成佛、女人成佛”等的思想,亦是在表现出的宽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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