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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审判

出自:《佛教哲学大词典 》

读音:[zong1 jiao4 shen3 pan4]

天主教会公认举发异端的一项制度,亦称异端审讯。十一、十二世纪,以清洁派(Cathari)、韦尔多派(Waldenses)等的异端运动兴起为发端,由教皇格列高里九世(Pope Gregory IX,在位期间、一二二七年~一二四一年)于一二三一年所制定。审判程序繁琐,其实并非所谓的审判,而是单方面的判决。在只有教会才是所谓真理保持者(正统)的前提下,凡主张有异者皆被判处有罪。有嫌疑者皆被施以严刑拷打,一旦承认是异端,则财产没收、入狱,若未撤销异端,则剥夺世俗权,处以死刑。且不许辩护、上诉,而拷打逼供亦于一二五二年由教皇英诺森四世(Pope Innocent IV,在位期间、一二四三年~一二五四年)公认。其后,异端审讯更扩大至搜捕女巫。甚至是哲学家、科学家,凡提倡与教会教义不兼容的学说者亦施予审判。哥白尼(Nicolaus Copernicus,一四七三年~一五四三年)首倡地动说的信奉者?布鲁诺(Giordano Bruno,一五四八年~一六○○年),因坚不放弃自己的学说而被处以火刑,伽利略(Calileo Calilei,一五六四年~一六四二年)撤回主张而赦免其罪,相当有名。此外,于西班牙迫害犹太教徒与回教徒时,及罗马教会对抗新教时,亦采用宗教审判。到了二十世纪,才不再使用“审判(Inquisition)”一词,并进行机构改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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