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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相

出自:《佛学大词典 》

梵语sa^ma^nya-laks!an!a。(一)为‘自相’之对称。即指共通之相。亦即指不囿限于自相,而与其他诸法有共通之义相者。若为自身所仅有之特殊体相,则称为自相。盖诸法之自体,唯证智可知,不可言喻者,称为自相;而以分别心,安立施设诸法之能诠、所诠,以言语行解诸法之体义而为假智所缘者,是为共相。如一切色法皆有其各自之自相,然以‘一切万有皆是无我’来诠解诸法之空性时,此‘无我’即是共相。此乃因‘无我’系‘一切万有’所共通之义相,与‘苦’、‘空’、‘无常’等,皆系用以诠解诸法之体义者,故为共相。
 一般多以共相为可言说者,并视其为‘自相’之对称,然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上本,则一反此种相对之论说,而认为在可言说法之中,包含自相与共相,此二相并有重重之关系,如色、受等五蕴为自相,而五蕴之‘无常’等为共相;又色蕴中之‘色处’为自相,而色蕴则为共相;又色处中之‘青’、‘黄’等色为自相,则色处为共相。如此最终以圣智所证之本真自性为自相,而以其他之假自性(以不离假智及言诠故)为共相。[佛地经论卷六、俱舍论卷二十三、大毗婆沙论卷四十二、成唯识论述记卷二末、大乘法苑义林章卷二末]
 (二)为‘不共相’之对称。即由众人共同所感,共同受用之相,称为共相。如山河、大地等器世界,系由众人之共业而成,为众人共同依用,故为共相;而个人之身体,系由自己之不共业而成,亦唯自身所受用,故为不共相。共相之亲因缘种子,称为共相种子,受共业种子之资助而起现行。共相可分为二种:(一)如依报之山河、大地等,由共业而成,并由人、兽、虫鱼等共同受用者,称为共中共。(二)如田地、房舍等,不与人共用者,则称共中不共。[成唯识论卷二、成唯识论述记卷三本](参阅‘不共相’966、‘共不共’2192) 更多:https://www.chaxunj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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