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
读音:[e4]
“善”的相反词。指反价值的现象及其对象。于日常上用作相当广泛的意义。例如:丑对美、有害对有用、疾病对健康、战争对和平等。这些都是带给一般人痛苦及不快乐者。在狭义上是被视为道德伦理的意味,人心内在的恶亦成为探讨的主题。尤其在宗教上,是当作根本的问题加以论述,与救济的问题有密切关联。古希腊思想与希伯来思想所说的恶古希腊思想(Hellenism)认为恶是来自人的盲目与无知。对于不知恶是从何而来的人而言,恶是以命运显现出来。希腊悲剧里,强调人类处在人间法(nomos)与自然法(physis)之间而进退维谷的窘态。不成为神的人,只有甘受命运的摆布。对于这点,苏格拉底(Socrates,公元前四七○年~前三九九年)在心灵的应有状态中找出人类的善恶。倡说无知正是恶的原因,而回避此恶的方法为“无知的知”。认为人类既然是有限的存在,就无法摆脱无知,但重要的是,起码要自觉自己的无知。无知的自觉是人类的智能。于是往爱惜此智能的“哲学∥philosophy”去探索心灵的救济。柏拉图(Plato,前约四二八年~前约三四八年)继承苏格拉底的观点,倡言心灵在整体上保持和谐时便可获得正义之德(人性的善)。而智能、勇气与节制是可从中获得的德目(包含正义称为四元德),反之,不和谐的心灵则具有所谓无知、怯懦与放纵(以及不正)的恶德。相对于此种古希腊思想的主智主义(intellectualism),而将恶当作人类的意志问题,从意志主义(voluntarism)加以解释的则是希伯来思想(犹太?基督教思想)。里有个逐出乐园的故事,描述亚当和夏娃未能遵守上帝的交代,受到蛇的诱惑,吃下苹果,使得人类终生揹负此罪,尝尽种种的劳苦。于是为恶意志的存在便形成问题。尤其是基督教的原罪思想,更认为人类祖先所犯的罪甚至及于子孙,以致对其后的人类观造成重大影响。据奥古斯丁(Aurelius Augustinus,三五四年~四三○年)所述,恶之所以弥漫于此世间,是由于人类的本性带有一种违逆上帝意志、即永恒秩序的倾向。由此原罪获得解脱,就是相信耶稣的赎罪(由代表人类的耶稣抵销罪过)。因此,根本的恶是出自人类自己意志所产生的傲慢。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一四八三年~一五四六年)及喀尔文(Jean Calvin,一五○九年~一五六四年)等的宗教改革家们,亦认为人类的自由意志栖息着不可救药的恶,更称必须彻底自觉此恶的本性。又说,救赎并不在于人的意志,而完全在于上帝的恩宠。此种意志主义的希伯来思想,是把恶的意志想成一种象征化、人格化的“恶魔”,带有陷入所谓神与恶魔的二元论式的倾向。近代思想所说的恶即使在近代,基督教思想仍垂落颇大的阴影。例如莱布尼兹(Gottfried W. Leib-niz,一六四六年~一七一六年)是往人这种被造物的不完美性去探索一切罪恶的根源。但是,启蒙思想扬弃了教会所解释的原罪思想(谓亚当的罪由全人类承受的一种见解),所以到了近代,不从宗教(基督教)上、形而上学上解释恶,而从经验上加以说明,更试图当作个人道德、伦理来解释的倾向正与日俱增。霍布斯(Thomas Hobbes,一五八八年~一六七九年)不认同绝对的恶,认为只有相对的恶。亦即,只有某人所憎恶或厌恶的对象才被视为恶,且是因时、因地而有不同。洛克(John Locke,一六三二年~一七○四年)亦认为恶是后天的产物,只视为经验上的一种问题。此种见解衍生出十八世纪以后把恶视为社会问题的观点。边沁(Jeremy Bentham,一七四八年~一八三二年)等人的功利主义是把恶视为苦(不快乐),主张把苦减至最小限度是社会政策的必要目标。此外,康德(Immanuel Kant,一七二四年~一八○四年)在其伦理学中,是把人类行为上产生作用的意志动机当作问题。主张人之所以为恶,是意志按照自爱原理给行为赋予动机的一种现象。人是追求幸福的动物,只有以自爱为动机时才会成为恶。更在宗教论里,主张人只要有自由,就极可能经常带有恶。此根本恶,是一种试图将自爱原理置于道德法则上的颠覆情感。针对近代此种善恶二元论的见解,黑格尔(Georg W. F. Hegel,一七七○年~一八三一年)按照其辩证法,主张恶亦带有积极的意义。并且试图从希伯来思想的意志主义,回归到主智主义。东方思想所说的恶古时候有一种见解,把恶视为根源的宇宙力量,与另一方的善力量相争。古希腊的琐罗亚斯德教(拜火教)认为,光明神“阿胡拉?玛兹达”(Ahura Mazda)与黑暗神“安拉?曼尤”(Angra Mainyu)的对立、纠葛,决定了世界的命运。此善恶二元论又由摩尼教等所承袭,而对西方亦产生影响。古印度在的时代,是相对于“天则”(rta),而把违背它的“反则”(anrta)视为邪恶。但是在印度,随着对人的关心日深,法才渐被视为存在于人的内部。在婆罗门教是把违反祭仪视为罪恶,但(Upanisad)的思想家们以业的思想、轮回思想超越了婆罗门教的祭仪主义。亦即,着眼于恶业是发自欲望,倡说断灭欲望即是断除现世的恶之根源,从轮回中解脱出来,并指出此悟达的境地为梵我一如。中国古代亦有为了预知上天的意志,而藉由龟甲等,占卜吉兇。到了周的时代,人性的问题被提出来。本来,中国人的思惟是排斥抽象事物,较为偏好体验性、具体性的事物。尤其是儒教,更不把善恶与神扯上关系,而在人及社会上作体验性的阐论。孟子提倡性善说,阐述人本来带有善的性质,恶是由环境所造成(孟母三迁)。相对于孟子,荀子则提倡性恶说。谓观察人时,即可明白是以自己的利益为中心而行动。强调为了约束此恶的性质,必须重视礼,从外在去规范行为。佛教所说的恶(1)恶的字义善、恶、无记的三性之一的恶(papa),使人招受苦恼者。又意味恶行(恶业。papaka)、道德之恶及其报应、丑陋(不善。akusala)等。(2)废恶修善之教的佛教佛教从最早期,一般都是劝人废恶修善,此是重视所谓“善因善果(乐果)、恶因恶果(苦果)”的业报因果之故。不过,更值得注目的是,亦说有与善、恶相对,不属于其中任何一者的无记(非善非恶)。经常被用以表示废恶修善的,就是(Dhammapada)的七佛通诫偈。其中叙述:“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意,是诸佛教”(任何坏事都不可以做,各种的好事都要实行,自己来清净自己的内心。这就是诸佛的教示)。将恶行(恶业)予以具体整理出来者,以十恶业(十不善业)最为人所知。即杀生、偷盗、邪婬、妄语、绮语、恶口、两舌、贪欲、瞋恚、愚癡的十种,前三者是身的恶业,次四者是口的恶业,末三者是意的恶业。讲说身体的行为、言语的行为、内心的行为都有恶的存在,跟言语相关者有四种,表示恶的原因多半出自于口。又举出特别恶质的行为,有杀父、杀母、杀阿罗汉、出佛身血、破和合僧的五种。认为上述的五逆罪,依其业因必堕无间地狱。并说,此等的恶是由烦恼所引起,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无明(根本上的无知)。故为断除烦恼,才建立种种的戒律,以利从事修行。(3)大乘佛教对恶的克服于大乘佛教是谓,分别善恶的行为本身就是迷,而着眼于分别作用。“分别”是阿毘达磨(Abhidharma)哲学所重视的方法,龙树(Nagarjuna)在批判阿毘达磨哲学所主张的法有(恒常不变的本体),破折其自性,宣扬大乘的空观。在无分别智、空观的立场上,超越善恶二元的区别,衍生出善恶不二、邪正一如的主张,但在另一方面,则产生恶是究极真如或归属于佛的争论。此主要是在天台与华严之间所争论的问题,类似西方的神义论(探讨恶的存在与上帝正义的论辩)。于天台教学是主张本有真如、佛性具备本性上的恶。上卷云:“阐提断修善尽,但性善在。佛断修恶尽,但性恶在”(大正第三十四卷第八八二页)。亦即,一阐提虽无修善(善的行为),但有本性上的善。佛虽无修恶(恶的行为),但有性恶。因此才说,极恶之人亦有成佛的可能性,又洞察佛亦具有恶的本性,所以救济一切众生才有可能。(4)日莲大圣人的立场日莲大圣人在有云:“善恶者,无始以来左右之法也。权教及诸宗之心,善恶止于等觉。若尔,至等觉止,互有所失。法华宗之心,一念三千、性恶性善,犹备于妙觉之位。元品法性,显为梵天、帝释等;元品无明,显为第六天魔王”(第一○三六页)。指出十界的任何生命本来都具备善恶,虽是根本的恶,依信受十界互具的本尊,亦可转变为善的作用。十界互具、事之一念三千的本尊,是使此救济成为可能的当体。“是以,首题五字悬于中央…第六天魔王、龙王、阿修罗,其外,不动、爱染,分列南北两方。恶逆之达多、愚癡之龙女,据一座;夺三千世界人寿命之恶鬼,即鬼子母神、十罗剎女等…此等佛、菩萨、大圣等,以及序品列坐之二界八番之杂众等,不遗一人,皆住此御本尊中,受妙法五字光明之所照,现本有之尊形,是云本尊也”(覆日女书其一、第一二九四~一二九五页)。于妙法中,纵是再大的恶,亦可转换为善的作用,开觉烦恼即菩提、生死即涅槃。又、善恶亦是依所对不同而产生者。法门有高低浅深,高深的教义与低浅的教义相对时,前者为善,后者为恶。而善更有大善、小善,恶亦有大恶、小恶。权经较之外道虽为善,较之实经则不过是小善。正如所述:“持小善以攻大善,以权经而失实经者。小善还成大恶”(覆下山书、第三六五页),于法上,价值的序列一丝不紊。诽谤妙法的谤法为大恶,只有大善的南无妙法莲华经具有转换大恶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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