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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佛教哲学大词典 》

读音:[fa3]

梵语dharma、巴利语damma的译名。从“保持”之意的动词所衍生的用语。具有种种的意涵,据代表现代德国的印度学家盖格(Wilhelm Geiger,一八八四年~一九八○年)所述,可分类为:(1)“法则、基準”、(2)“真实”、(3)“教法”、(4)“可经验事物”。其中(3)“教法”的“法”、(4)“可经验事物”的“法”,是佛教所特有。(1)于古代印度婆罗门教的传统,是视为人们所应遵循的社会规范。此即dharma。收录其规范的一部巨大书籍现仍存在,其中详细记载种种犯罪有关的罚则规定、继承与借贷有关的契约规定、吠陀的学习法及社会规范、种种宗教行为的规定、身为社会一分子所应尽的责任等等。又认为遵守上述规定,则保证可带来幸福的人生与祥和的社会,故、“法”亦意味道德的善。其相反词则是“非法(adharma)”。谓人“不可从事的行为”之意。“法”、“实利(artha)”与“爱情(kama)”被视为人所应追求的人生目标。(2)“真实”之意的“法”是于婆罗门教、佛教皆可得见的用语。(3)“教法”之意的“法”是与佛、僧(佛教教团)并称三宝,被视为尊敬的对象。(4)“可经验事物”之意的“法”是谓一切事物、事象,称为“诸法无我”、“诸法实相”时的“法”即相当于此。一切事物皆不具固定的实体,于瞬间瞬间,生灭变化。此即诸法的真实面貌(实相),佛的智能可以一五一十了知其实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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