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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宗教

出自:《佛教哲学大词典 》

读音:[guo2 jia1 yu3 zong1 jiao4]

国家与宗教的关系依时代及国情而有不同,相当复杂。不过,将它以西欧为中心,涵盖东方的问题而作探讨时,可分从(1)历史、(2)类型、(3)问题点的三方面,加以整理如下。历史 从未开化社会到古代为止,国家与宗教的关系并未划分,两者的关系不成问题。不过,举西欧的基督教为例,到了中世纪,当国家与教会各自拥有独自的法律、权力、组织时,两者的对立便衍生出来。而且在中世纪,国家与宗教(教会)的关系,可依何者取得优势而区分两种制度。一是教会取得优势时,称为教会国家制,特别是指十一世纪末叶至十三世纪所出现者。其典型可见于十一世纪,罗马教皇与神圣罗马皇帝之间,就神职人员任命权(叙任权)的归属而起沖突的事件。在这次事件里,教皇格列高里七世(Gregorius VII,约一○二○年~一○八五年)将皇帝亨利四世(Heinrich IV,一○五○年~一一○六年)开除教籍,结果是以亨利四世在意大利的嘉诺撒(Canossa)向教皇谢罪(嘉诺撒屈辱)的方式才告平息。于是教皇对国家权力展现了优越性。而“嘉诺撒屈辱”以后,教皇与皇帝的权力斗争仍然持续,但在欧洲各国逐渐达成国家统一,世俗的国家权力日益强化时,便开始对教会主张其优越地位。此即第二种的国家教会制。尤其是进入十四世纪后,教皇的地位遭到法国国王的干预,又演变出被软禁在法国的阿维尼昂(Avigon)事件时,教皇的权威一落千丈。而加速其失势的,则是十六世纪在德国由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一四八三年~一五四六年)所发起的宗教改革运动。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不只纠弹神职人员的腐败,更以为唯一依据,质疑神职人员对教徒的支配,因而动摇了教皇、教会的优越性。在此国家教会制之下,教会被视为国家的营造物,神职人员则是国家的官吏,置于国家的统辖之下。如上所述,在中世纪已可看出是逐渐从教会国家制转变到国家教会制。但是到了近代,又因启蒙主义及合理主义的影响,主张信仰是基于个人内心的确信,决非外力可以强制的思想日趋浓厚。而形成了国民要求国家保障精神自由、信教自由的一股声浪。国家权力本身亦不愿因为与特定宗教的结合而被卷入宗教纷争,于是宁可成为超越它们的一种世俗权力,而与宗教、教会保持距离。这点逐渐从国家对宗教的宽容,朝着国家与宗教分离的方向前进。此一演变的具体归结,就是于美国及法国促成了既非教会控制世俗国家权力的教会国家制,反之亦非国家统辖教会的国家教会制,而是一种新的国家与教会关系,亦即保障信教自由与政教分离制的确立。又在英国般,仍维持国家教会制的国家里,亦正面临着必须有所改变的时刻。类型 在当前的世界里,国家与宗教的关系大致可分成三个类型。一是国家以特定宗教为国家宗教的国教型。前述的国家教会制现在仍存续的情形,大体上即是属于此一类型。比如英国的圣公会,以及北欧各国中,新教路德派的国教会等,即其典型的事例。但此种情形的国教型不同于过去的国家教会制,国民的信教自由受到保障,即使未隶属于国教会亦不会蒙受不利。而且,世俗的国法与教会法的适用范围有所区隔,尽管称为国教型,却是比较宽松的形态。相较之下,同属国教型的伊斯兰各国中,亦有更严格适用国教的形态。比如有些就在宪法中明文规定,总统、总理等的政府高层必须是伊斯兰教徒,世俗的国法应合乎伊斯兰法等等。二是国家与宗教分离的政教分离制。其典型的事例有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的规定,保障信教自由,并禁止树立国教。又于法国第五共和制宪法第二条,明示国家“非宗教国家”。日本宪法亦在第二○条规定,保障信教自由与政教分离原则,又在第八九条重申政教分离的原则。此种的政教分离型里,不容许国家支持特定宗教或予否定,宗教完全委由个人的确信、团体的自治。然而,美国的情形与法国的情形虽然同样称为政教分离型,实际情况却稍有不同。于美国的建国当初,有在欧洲各国遭受弹压而来到新大陆的宗教家相当活跃。因此,尽管说是禁止树立国教,亦不至于反对宗教家在公开场合露脸。美国的硬币及纸币上,都加印有“信仰上帝”的字样,又在议会开会时,提供牧师的祈祷。鑒于上述情形,虽然是政教分离型亦称为“友好的分离”。相对的,法国亦是因为从法国大革命以来,对于曾与国王或皇帝联手敌对共和制的天主教有过反弹,故在目前的第五共和制之下,国家与宗教的关系是呈现严格分离的一个方向。因此被称为“非友好的分离”。然而,在这种政教分离型里,亦曾存在如过去东欧社会主义国家般,否定宗教的存在而被称作“敌对型”者。将社会主义鼻祖?马克思(Karl Marx,一八一八年~一八八三年)所言“宗教是鸦片”的这句话奉为金科玉律,国家奖励反宗教的宣传活动、迫害神职人员等等,对教会活动加以干预。但是,随着社会主义的瓦解,信教的自由受到保障,宗教活动才逐渐盛行。三是不属于这两种的类型,介于其中间位置的类型。被称为中间型。亦即,国家虽非以特定宗教为国教,但彼此却有密切的关系。德国、意大利即其典型的例子。德国是禁止国教,保障信教自由,但在另一方面又承认天主教、新教、犹太教的许多教会为“公法上之团体”。与其它的教会、宗教团体被视为“私法上之团体”呈对比。被列为“公法上之团体”的教会享有特权,可从所属的教徒中,(国家代行)征收相当于所得税八%至一○%的金额当作“教会税”。问题点 举日本为例,在之下,信教的自由大致受到保障,但这只是形式上。它必须是在不违背“臣民义务”的范围内,限于不违反所谓的“安宁秩序”之下,是一种可受国家方针所左右的脆弱保障。而且,政教分离原则不确定,尽管日本政府言明“神道非宗教”,但、神社神道在事实上已被国教化。加以侵华战争以后的泥沼战争遂行政策中,又基于统一国是言论之目的,而加强神道为中心的宗教箝制。反对此宗教箝制及战争的宗教团体皆遭到彻底的弹压。此一体制由于败战与联合国的占领,以及的制定而告终结。然而,的“政教分离”一词,仍有欠允当。在的措词上是“禁止国教”,在上是“非宗教国家”,无论如何解释都是禁止在国家行为上与特定的宗教保持密切关系。另一方面又在显示政治是人民表现自由的活动一环,不论是宗教人士或非宗教人士,凡属自由的活动皆应受到保障。然而,如果将“政教分离”一词只作表面上的解释,往往很容易误解成宗教人士的政治活动亦一概在禁止之列。但是,不需多作字义解释,只要看美国、法国的实例即可明白,“政教分离”的真正意涵是禁止国家的统治行为,亦即禁止司法、立法、行政权与特定的宗教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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