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
读音:[nao3 si3]
脑死是谓脑部处于所谓死亡状态,但心脏、肝脏等的其它器官仍活着的状态,据报告指出全死亡者约有一%是脑死。此种的脑死在人工呼吸器研发出来之前仍属罕见的现象,那时因为立刻呈现心脏死(符合呼吸停止、心脏停止、瞳孔扩散等三种征候的死亡),故问题不大。但是,由于人工呼吸器及生命维持装置的研发,尽管脑部几乎已丧失其作用,然而心脏及肺机能等仍可长期维持,因而衍生所谓“脑死是否可判定一个人的死亡”、“由脑死者摘取器官进行移植”等的问题。我国的移植医学是从一九五五年(民国四十四年)的尸体眼角膜移植开始发展,经一九六八年(五十七年)首例的血亲活体肾脏移植,至一九八二年(七十一年)公布实施,又于一九八七年(七十六年)六月十九日扩大范围公布实施,同年九月十七日行政院卫生署公布,而奠定我国在器官移植上的立法与实施程序。至于日本则是在一九九七年依据脑死认定而通过施行。规定仅限于事前已同意在脑死时捐赠器官者,在家属的同意下,进行脑死判定,只有被判定为脑死状态时才能捐出器官供作移植之用。其重视自发意愿的表明、顾虑病人家属的心情等点,亦有人表示肯定之意。不过,还谈不上是充分经过国民的讨论与理解后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共识。到了一九九九年,日本开始实施取自脑死者器官的移植。并为推动移植而重新展开全面检讨,试图藉此可从幼儿等不能作出自主判断、或表明意愿者的身上摘取器官。脑死的定义在日本所通过的中,所谓“脑死者之身体”是定义为:“可自其身体摘取器官供移植之用者,且其包含脑干之全脑机能经判定已达到不可逆性者之身体”。此系沿用日本脑波学会所定义的“脑死是谓无法复原的脑部机能丧失。脑部机能并不仅限于大脑半球,亦包括脑干机能”(一九六八年),以及临时脑死暨器官移植调查委员会所主张:“关于脑死,一般是定义为:『包含脑干的全脑呈不可逆性的停止』,此于国际间亦备受认同…此处所称『不可逆性的停止』,系意味前述堪称脑部主要机能的意识、感觉等脑部固有机能及统合身体各部位的机能呈不可逆性的丧失,未必表示构成脑部各个细胞的代谢及其它生活机能完全失去之意”(一九九二年)的观点。在定义上虽是準据各国的见解,但因脑部机能尚未完全究明,所以能否判定“不明的机能停止”,以及包括不明的机能,脑部机能不能回复原状的所谓不可逆性亦包含应如何作出决定等的问题。脑死的判定基準日本的所采用“厚生省研究班?竹内基準”(一九八五年)是由(1)深度昏迷。(2)自行呼吸丧失。(3)瞳孔固定,瞳孔径左右皆达4厘米以上。(4)对光反射、角膜反射、毛样脊髓反射、眼球头反射、前庭反射、咽头反射、咳嗽反射消失。蕌平坦脑波。符合以上条件经过六小时以上观察皆无任何变化(二次性脑障碍、六岁以上的幼儿须观察六小时以上)等的项目构成。日本的基準与各国作一比较,可以看出其基準并无脑部血流及血压相关的检查项目而列入补助检查、不可逆性的检讨时间为六小时(大多数的国家皆采用十二小时至二十四小时)似嫌稍短等的不同之处。故有人亦由此观点指出,日本的基準究竟系站在“机能死”(脑部机能死亡)的立场或“器质死”(脑细胞层次的死亡)的立场,暧昧不清,应该再从“脑死的定义”谋求共识,虽然是脑死,只要是一个人的死亡则应在最大限度内进行缜密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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