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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流产

出自:《佛教哲学大词典 》

读音:[ren2 gong1 liu2 chan3]

台湾由于人口稠密,为提高人口素质,保护母子身心健康,并避免因为不正常的婴儿诞生,造成家庭及社会悲剧,故于一九八四年(民国七十三年)制定通过,并自一九八五年(民国七十四年)元月一日正式实施迄今,期间又于一九九九年(民国八十八年)修正第二、三条。根据此法的规定,所谓“人工流产”是指“经医学上认定胎儿在母体外不能自然保持其生命之期间内,以医学技术,使胎儿及其附属物排除于体外之方法”。不合乎此法规定的终止妊娠行为,则是触犯刑法第二十四章所定义的“堕胎罪”,不在优生保健医学的范畴,而属于一项犯罪行为。近二、三年来,随着社会风气的开放,未婚或在学少女因缺乏正确的性知识,以致受孕,而又轻易施行堕胎的比率,又以每年的九月为最高,此一堕胎潮已形成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而根据行政院卫生署家庭计划研究所于一九九二年(民国八十一年)的调查统计,二十~四十四岁的有偶妇女中,接受过一次人工流产手术者高达三五%,其中又有一八?一%接受过两次。事实上,大部分堕胎手术的原因却是不愿意怀孕,约占九五%;仅约一%是因胎儿异常,一%是因强奸或诱奸的结果,另有三%是基于母体健康的考虑。由此可见,大多数的堕胎手术应是可以避免并防范的。如何建立正确的生命价值观,唤醒世人对生命的尊重,实是当前刻不容缓的课题。邻国日本则制定有(一九四八年成立优生保护法,其后经一九九六年的修订,而改用现在的名称),其中对人工流产的界定是:“胎儿不能在母体外继续发育之期间,以人工方式将胎儿、胎盘等排出子宫外”的行为,当初并未就此期间有所限定,至一九五三年厚生省明文规定为“通常系指怀孕未满八个月”,其后又于一九七六年修正为“通常系指怀孕未满七个月”,一九七八年改为“满二十三周以前”,自一九九一年起,缩短为“满二十二周未满”(满二十一周又六天)。一般至怀孕三个月左右(九~十二周)的怀孕初期,是以特制金属器械将子宫的入口(子宫颈)扩大,再取出子宫内的胎儿及胎盘,或刮除(搔爬)子宫内膜,以及藉由真空吸引,将子宫内容物吸引出来。怀孕四至六个月(十三周~二十四周)时,是采用类似普通生产的方法,先使子宫口张开,再利用子宫收缩剂,引起阵痛,使胎儿及胎盘分娩出来。目前,依国情不同,有将终止妊娠视同杀人而予禁止者,也有可依母亲的自愿而準予接受流产手术者。日本是依据,準许于特殊情形下合法施行人工流产,台湾亦同。但其“特殊情形”包含扩大解释的潜在事例,据估计每年多达数百万件。尤其是最近,年仅十余岁的少女堕胎事件与日俱增,尽管是世界的倾向,但亦可见,包含避孕知识在内的性教育似嫌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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