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
读音:[zong1 jiao4]
(1)一般意义于典型上是谓,以崇拜对象的神或佛的教示为依据,拥有各式各样的仪礼及信徒组织的一种文化现象、社会制度。但、文化及社会制度又视各该文化共同体而大相逕庭,因此,宗教的情况亦形形色色。宗教之中,尚有与种种习俗结合而不具备特定教义者、不以人格的神佛为信仰对象者、无特定的专任圣职人员以执行宗教仪礼者,以及不拥有特定信徒组织等的非典型宗教,故欲从经验科学上给宗教下定义有其困难。不过,人类的社会是随着历史而发展过来,宗教亦可视作与此息息相关,随着历史而不断发展出来。此一观点并非主张愈晚形成的宗教愈具有所谓优势的价值意味,而是便于了解各个宗教在各该发展阶段中的特色。此种宗教的分类中,最基本的类型即是缅沁(Gustav Mensching,一九○一年~一九七八年)所划分的民族宗教与世界宗教,前者是只局限于特定民族或国家所信仰的宗教,具有帮助统合其特定文化共同体的机能;相对的,后者则是超越特定的文化共同体,主张另有一个比它更具价值的宗教世界(神国、涅槃等)存在,而将二者相对的二元世界观,认为在现世的秩序中赋予人的价值并无意义,而是将人视为一个人,从宗教的观点赋予意义,并予救济的所谓普遍性的宗教。将此缅沁所主张的构造类型更予方便使用的,即是贝拉(Robert N. Bellah,一九二七年~)所划分五阶段的类型:未开化宗教、古代宗教(在此以前是民族宗教)、历史宗教(自此以后是世界宗教)、近代宗教、现代宗教。此项分类显示出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回教)等的宗教在形成世界宗教之后,亦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变化。尤其是在近代西方社会里,更显示出将宗教制度从其它社会制度分离出来的所谓世俗化的方向,以政教分离、信仰自由当做国家形成的基本原理。由于采用此国家形成基本原理的国家日益增多,因而不以此基本原理为前提的世界宗教、民族宗教亦不得不有所改变。近代以后所形成的宗教,多半是以个人的精神救济为主要目的,接受政教分离原则,然而仍与历史宗教同样拥有教团的组织。贝拉亦曾指出,在信仰自由、信息多元流通、宗教形成亦可能多元化的现代社会里,不具有特定教团组织的“无形宗教”将逐渐普及,而卢克曼(Thomas Luckmann,一九二七年~)等人在其主张中亦曾论述此点。佛教上的意义佛教用语的“宗教”,是“宗”与“教”的复合名词。“宗”是梵语siddhanta的译名,其梵语又被译作“理”、“成”,或以“悉檀”表示。“siddhanta”是siddha(成就者)与anta(最终、…的极致)的复合名词,具有“确立的结论、实证的真理”等的一般意义,谓“依佛教而成就的究极境地”之意。将此最高境地教示众人的言语表现即是“教”,妙乐在第十九卷有说:“使宗必有教,教必有宗。教是能诠,宗是所诠。必互相有,不可孤然”(大正第三十三卷第九五五页),指出“宗”是教的所诠义理,“教”是将宗表达出来的一种表现,彼此相即不离。虽同样是佛教,但以何为宗,亦依种种的人而有不同的主张,具有“宗”或“宗派”之意,“宗教”亦带有所谓“各个宗派的根本教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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