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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同分

出自:《佛学大词典 》

梵语nika^ya-sabha^ga。略称同分(梵sabha^ga )。俱舍七十五法之一,唯识百法之一。唯识、俱舍宗以其为心不相应行法之一。指众生的共性或共因。即众多有情具有同类之性,或使有情众生得同等类似果报之因。分,即因之义。
 同分可分为有情同分(梵sattva -sabha^ga )与法同分(梵dharma -sabha^ga )二种。(一)有情同分,又作众生同分,可分为二:(1)使一切有情众生同等类似之同分,称为无差别(梵abhinna )同分。(2)有情众生随着三界、九地、男、女、畜生等之分别,而各成一类,然于自类当中,却具有共同之性质。此种各别之同分,称为有差别(梵bhinna )同分。(二)法同分,指有情所依之五蕴、十二处、十八界等法,自类之法相似。如色法相互类似,左右眼相互类似之同分。又于说一切有部,主张同分具有实体;经部及大乘则以为同分乃假法。[大毗婆沙论卷二十七、顺正理论卷十二、俱舍论卷四、卷五、成唯识论卷一、俱舍论光记卷四、卷五](参阅‘心不相应行’1396) 更多:https://www.chaxunj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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