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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用罪

出自:《丁福保佛学大词典 》

 (术语)互相滥用三宝物之过罪也。此有三宝互用,当分互用,像宝互用,一一互用之四种。即从宽至狭之次第也。三宝互用者,谓佛物用于法或僧,法物用于佛或僧,僧物用于佛或法也。当分互用者,例如滥用造释迦像所施舍之金以造弥陀等像,滥用作无量寿经所施舍之金以作法华经等,回用施于甲寺僧之物以赠乙寺僧是也。像宝互用者,例如用供养五分法身之物供养形像,用供养灭谛涅槃理法之物供养黄卷赤轴之经典,用供养第一义谛僧之物供养剃发染衣之僧,是也。一一互用者,谓于三宝物,堂宇等受用物,田园等系属物,香灯等供养物,饮食等献纳物,一一互滥用之也。但法藏唯举三宝互用,当分互用之二种耳。出于梵网经菩萨戒本疏第一,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中一之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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