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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法相辞典 - 朱芾煌 》

p0930
  瑜伽八十四卷十八页云:又害者:谓显示摄受上品怨嫌故。
  二解 显扬一卷八页云:害者:谓逼恼有情,无悲、无愍、无哀、无怜、无恻,为体。能障不害为业。乃至增长害为业。如经说:诸有害者、必损恼他。
  三解 成唯识论六卷十六页云:云何为害?于诸有情、心无悲愍;损恼为性。能障不害,逼恼为业。谓有害者、逼恼他故。此亦瞋恚一分为体。离瞋无别害相用故。瞋害别相,准善应说。
  四解 集论一卷九页云:何等为害?谓瞋之一分,无哀无悲无愍为体。损恼有情为业。
  五解 五蕴论五页云:云何为害?谓于诸有情、损恼为性。
  六解 广五蕴论十一页云:云何害?谓于众生、损恼为性。是瞋之分。损恼者:谓加鞭杖等。卽此所依为业。
  七解 俱舍论二十一卷五页云:害、谓于他能为逼迫、由此能行打骂等事。
  八解 界身足论上四页云:害云何?谓于有情、乐为捶打诸损恼事;是名害。
  九解 品类足论三卷二页云:害云何?谓于有情、能为毁损伤害恼触,逼令堕苦;是名为害。
  十解 入阿毗达磨论上十四页云:害、谓于他能为逼迫;由此能行打骂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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