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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
出自:《唯识名词白话辞典 (唯识名词白话新解) - 于凌波居士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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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意识所缘对象的所有事物。为十八界之一。《俱舍论》卷一载,受、想、行三蕴与无表色、无为法,称为法界;于十二处之中,则称为法处。然十八界中其他之十七界亦称为法,故广义的法界,泛指有为、无为之一切诸法。若自现象与本体观之,则可分为四种法界:一、法指万法,界谓分界;诸法各有自体而分界不同,乃构成一千差万别的现象界,此称为事法界。二、诸法的现象虽繁多,然其真实体性则常住不变,平等一如,超越语言文字,为寂然圣智之境,此称为理法界。三、所有现象界与本体界具有一体不二之关系,其一一之法,相即相入,一与多无碍,法尔圆融,此称为理事无碍法界。四、一切现象界互为作用,一即一切,一切即重重无尽,事事无碍,此称为事事无碍法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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