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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物

出自:《禅林象器笺 》

《碧巖录》云:“洞山和尚一生住院,土地神觅他蹤迹不见。一日,厨前抛撒米面,洞山起心曰:‘常住物色,何得作践如此?’土地神遂得一见,便礼拜。”

忠曰:“常住物,谓四方僧物也。”

《释氏要览》云:“律有四方僧物,钞言十方常住。有师释云:四则摄彼方隅,十则该乎凡圣。谓此一住处所有之物,虽局一界,而体属十方一切僧伽。”又云:“钞云:僧物有四种:一者常住常住,谓众僧舍宇、什物、树木、田园、仆畜、米麦等物,以体局当处,不通余界,但得受用,不通分卖,故重言常住也。二者十方常住,谓如一寺中,供僧成熟饮食等,以体通十方,唯局本处。《善见律》云:‘不打钟食,犯盗罪。’今诸寺同食,食既成熟,乃打钟鼓者,此盖召十方僧故,以此物十方有分故。三者现前常住,此有二种:一、物现前;二、人现前。但此物唯施此处现前僧故。四者十方现前常住,谓亡僧轻物,施体通十方,唯局本处现前僧得分故。《大毗婆沙论》:‘问云:盗亡僧物,于谁处得根本业道?答:若已作羯磨者,于羯磨众处得;若未作羯磨者,普于一切善说法众得。’今详分亡僧物,十方来僧,在羯磨数即得,羯磨后来不得。

忠曰:“所援《行事钞》在〈随戒释相篇〉。《要览》依彼文取意润删,太便于辨相,故今却引用。”

又与〈区宇类?常住〉交看。

《大宝积经?宝梁聚会》云:“佛言:‘若所用物,所谓常住僧物及与佛物,若招提僧物,彼营事比丘应当分别。常住僧物不应与招提僧,招提僧物不应与常住僧。常住僧物不应与招提僧物共杂,招提僧物不应与常住僧物共杂。常住僧物、招提僧物不与佛物共杂,佛物不与常住僧物、招提僧物共杂。’”

《十诵律》云:“佛迦尸国游行,迦罗山诸比丘闻之,以僧房作四分避藏,诸客比丘诸处立,待卧具分。佛告阿难:‘约敕旧比丘言,此处僧房作四分,与四比丘,非是僧物,佛不听分僧房。’”略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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