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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姓制度

出自:《佛学大词典 》

种姓,英语、法语caste,德语 kaste。系依种族、职业、地域等将社会区分为各种尊卑贵贱阶级之制度,为一世袭、封闭而不平等之社会制度。以印度为最着。西元十六世纪,葡萄牙人来到印度西岸之马拉巴海岸区,发现印度人之特殊社会型态而称之为种姓制度。caste一语或由拉丁语中之 castus(纯血),与葡萄牙语中之 casta(血统)等语演变而来。
 印度自吠陀时代,因出生之身分、阶级,职业等之不同,而定其种姓,因此乃构成一特异之社会阶级制度。古代印度社会分为僧侣(梵bra^hman!a ,婆罗门)、王侯武士(梵ks!atriya ,刹帝利)、农工商庶民(梵vais/ya ,吠舍)、贱民(梵s/u^dra ,首陀罗)等四等种姓,其后逐渐产生分歧之副种姓与杂种阶级,而呈现出宗教、历史、社会之复杂型态。此外,更由于种族、宗教、职业之差异,至目前种姓数目已达两千至三千之多。不同种姓之间严禁通婚、共食,且具有极其繁杂之戒律与风俗。
 种姓制度起源于入侵印度者对被征服的原住民之轻视,前者自称 a^rya-varn!a,即白种之雅利安人,a^rya意为虔敬之人、高贵之人,varn!a 意为颜色;黑种之原住民则称为 da^sa-varn!a,da^sa 意为蛮族、奴隶。或谓da^sa 乃原住民中某一族之名称。至中世纪时,阶级区分之关键由 varn!a变成 ja^ti(出生之意)。又印度在地理上与世隔绝,先天上容易形成一种特殊之社会制度,而内地山川之阻隔,亦有助于产生各种集团与阶级之差别。
 种姓制度之主要依据为摩奴法典,此法典原系婆罗门祭司在行为上之准则,其后逐渐被整个印度社会接受,成为伦理道德之指南,在阶级体系上具有法制之最高权威。一般而言,此法典象征印度人对古老裁决之迷信接受、严厉报复法之使用,以及婆罗门阶级中永无穷尽之道德、权利、势力之教诲,其目的在加强阶级体系之牢固与长久。
 种姓制度之本质具有双重性质,即身分地位之世袭与律法之接受,亦即传统之义务与个人原本阶级之职业,主要受惠者为婆罗门阶级之男性。在阿育王时代由于反对四姓差别之佛教兴盛,故婆罗门势力一度减弱,然至笈多王朝时,婆罗门又夺回权势与领导地位,在释尊时代曾掌握知识、政治之刹帝利,亦于此时失去优势。
 摩奴法典中告诫国王不可向婆罗门征税,若婆罗门被激怒,可藉符咒之力,令国王之生命与武力立即消灭;又在任何祭祀仪式中,最重要者即向担任司祭之婆罗门奉上财物,付出愈多即表示愈高度之虔诚。大抵而言,奇迹与迷信乃祭司敛财之主要来源,举凡病痛、诉讼、不祥征兆、从事新事业等,印度人莫不一一请求祭司之指示,并大量奉献财物。
 婆罗门之权势主要来自知识传授之独占,长期以来,婆罗门自居为传统之监护者与改造者、教师、文学作品之作者或编纂者。婆罗门法典指出,若首陀罗欲听闻、诵读经典,耳内即如同塞满铅溶液,纵令听闻,亦了无所知;若欲自行诵读经典,则舌头将被割裂。婆罗门教义排斥低阶层人民参预之规定,久之,形成婆罗门阶级之独特性与神秘性。摩奴法典更告谕人民,婆罗门乃由神意而注定为众生之首领,由是更促成婆罗门成为印度社会与精神两方面统治者之局势。
 种姓制度对印度社会所造成之弊端,概有下列数项:(一)由于种姓差别而社会各阶级互不往来,造成生活上种种不便。(二)阶级间壁垒分明,严重妨碍民族意识之发展。(三) 根本否认人类平等,高阶层者不以为低阶层者与自己为同样之人,与今日之民主思想实为南辕北辙。(四)下层阶级因专司贱役而益形卑微。(五)每一阶级皆形成一牢固之组织,极难打破阶级壁垒,其中分子极度缺乏对外之同情,故不易形成广泛之同胞意识。 (六)父子职业相承,无法配合现代物质文明之需求。(七)每一阶级各有其律法与行为标准,在此阶级为是,在彼阶级则为非,严重阻止全印有一普遍之道德观念与律法准则。故种姓制度实为印度民族现代化之最大障碍。
 支持种姓制度之宗教为婆罗门教与印度教。至于佛教,则反对此制度而提倡平等主义,佛陀否认种姓之绝对性,尊重人类理想之实践,然其理想在教团组织中得以实现,却无法改变整个印度,终遭遏阻而消失于印度本土。耆那教则与种姓制度妥协,故至今犹存。回教入侵时,对种姓制度仅能作地域性之解除。至近世,印度教毗湿奴派之罗摩难陀亦否认种姓制度,高倡人类平等。其后,印度教之改革者如喀比尔、那那克等,皆反对种姓制度,惟终未能彻底改革印度社会。其后,由于西方民主思想之冲击,梵教会(1828)等组织亦先后成立,且致力于宗教与社会之改革运动。
 印度独立之后,印度政府于一九五○年公布宪法,明文规定废除种姓制度,宣告人人生而平等;加以工业化之进展、教育之普及,与社会政策之实施等因素,各阶级之分别表面上已锐减。然于就业、婚姻等实际问题中,个人出身、社会地位等仍深受重视,种姓制度依然影响人心。至今,婆罗门阶级仍固执于其特权;西北印度之拉基普特族(Rajputs)、地主阶级等亦固守其王侯武士之刹帝利阶级;一般商业者犹是吠舍之代表;而种姓之外的下层阶级仍被视为不可接触之贱民;在农村中,不可接触之贱民仍常受迫害,造成无数社会问题。圣雄甘地关心贱民之痛苦,称之为‘哈里神之民(Harijan),极力化除一般人对彼等之差别待遇。
 首陀罗种自身亦兴起解放运动,惟前途多难。由于彼等不得进入印度教寺院,故无权受宗教之济度,遂有贱民出身之安培克起而呼吁改信佛教。在今日,佛教之平等无差别主义成为印度佛教复兴运动之宗旨,此亦为贱民阶级争取全面解放乃至推翻种姓制度之最终理想。[杂阿含经卷二十、中阿含卷三十优婆离经、卷三十九婆罗婆堂经、长阿含卷六小缘经、增一阿含经卷二十一、 白衣金幢二婆罗门缘起经卷下、北本大般涅槃经卷二十三、大唐西域记卷二、释氏要览卷上、翻译名义集卷一、印度史纲第二章(李志纯)、印度法典に于ける种姓职业遗产相续に就いて(中野义照,宗教研究第三之一)、P. Deussen:Allgemeine Geschichte der Philosophie, Bd. I. Abteilung, I; E/.Se/nart: Les Castes dans L'Inde;Will Durant: Our Orienta l Heritage( India and Her Neighbors)](参阅‘四姓’1705) 更多:https://www.chaxunj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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