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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主义

出自:《佛教哲学大词典 》

读音:[shi2 yong4 zhu3 yi4]

Pragmatism。十九世纪末叶至二十世纪,主要在美国提倡的一项哲学运动。由皮尔斯(Charles S. Pierce,一八三九年~一九一四年)创始,经詹姆斯(William James,一八四二年~一九一○年)、杜威(John Dewey,一八五九年~一九五二年)、米德(George H. Mead,一八六三年~一九三一年)等人而发展出来。康德(Immanuel Kant,一七二四年~一八○四年)划分与意志行为有关者称“实践性的”(praktisch),与行为的结果或效果有关者称“实用性的”(pragmatische),并就此相关者予以区分定言命令与假言命令。皮尔斯参考此一区分,指出某一对象的概念、含意是所谓该对象实际在整体上所具有各种效果的概念,赋予有关意义基準的实用主义概率。可以视作是将所谓语言的意义并非事先制定,而是随着该语言所使用的脉络,每次都有其一定意义的文脉主义,界定为行为论。詹姆斯更把此实用主义概率扩大至真理问题,认为命题的意义是按照将来实际经验所产生的特定结果、效果才能明白,又受到达尔文(Charles R. Darwin,一八○九年~一八八二年)进化论的影响,而采取实用主义的立场,主张某一认识被称为真理是因为人拥有此一认识,才能在实践上获得有意义的结果、效果。杜威以探讨的理论为基础,主张知识、认识是人适应环境时所产生用以解决问题的一项工具,将实用主义界定为工具主义,规范真理为一项“受到保证的主张可能性”。在行动中将实用主义的共通点?知识加以规范的此一见解,又由今天代表美国哲学的奎因(Willard van O. Quine,一九○八年~二○○○年)、普特南(Hilary Putnam,一九二六年~)、罗蒂(Richard Rorty,一九三一年~)所继承,被称为新实用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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